:信件內容 馬書記:你好!我們是達州宣漢人,自2010年10月起籌備擬在利州區馮家村開辦個石灰石采石場,同時于去年12月在劍閣縣注冊了《廣元市南余礦業有限責任公司》,而且也跟劍閣縣政府簽訂了招商引資協議,所有申報手續于去年12月全部交給了利州區國土局,歷時兩年之多今沒有結果。請問是否及時給我們辦理? 黃南綠同志:你好!你的來信已由市委馬華書記批由我區辦理,區委責成區國土資源分局調查處理,現回復如下:一、調查情況你于2010年10月上旬到區國土資源分局咨詢了解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所需資料時,該局工作人員現場答復“新設采礦權必須通過招拍掛程序,除國家工程建設項目地材料廠可已行政審批方式(即協議方式)取得外,其他企業或個人均需通過招拍掛程序取得采礦權,且辦理采礦許可證的必須是在招拍掛時取得采。